2016年4月15日 星期五

第一章

.前言

1948年以前,馬來西亞僅有入出國法規,對於國籍方面沒有專門的法規規範。

由於英國殖民時期採取非常寬鬆的門戶開放政策 (Dasar Pintu Terbuka),藉由廣泛接納各國勞動力來促進經濟發展,補充勞動人口。當時英國政府僅將人口分為英國人和非英國人。

在門戶開放政策中英國政府有目的性的實施移入人口種類的管制,以便符合其需求。其中1992年的法律禁止外來人口從事船艦機具學徒或航運工程師。
法律條文中指稱的外來人口係非英國國民或非英國殖民地國民。

對於外來人口是否能夠入境馬來西亞,最重要的考量因素係是否對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有危害可能性。入境的人要向警政單位登記姓名以利管制。

在當時沒有法律定義誰是馬來西亞國民。只有1904年的Naturalization Enactment.
在這部法典裡面敘述了外國人取得馬來西亞國籍的要件。但就像之前說的那樣,沒有定義誰是馬來西亞原始國民。
現在Naturalization Enactment 已經廢止,1952年開始實施新法。

關於誰是國民的法律最初規定在1948年的馬來亞聯邦議定書(Malayan Union)125~133條,清楚解釋誰屬於聯邦子民。同時也制定取得聯邦人民身分的方式,也就是書面登記或歸化。為配合1949年修正的英國國籍法,1952年修訂相關條文。

1952年馬來聯邦各州通過各州法規確認各州人民身分,若被認定成該州的州民,同時也取得成為馬來聯邦國民的資格。在獨立之前,英國用馬來聯邦的概念希望建立新的國族認同,讓外來移民能夠以馬來聯邦人民的身分和理念安定的在馬來聯邦扎根,以便穩定勞動力和促進投資發展。對馬來民族而言,馬來聯邦的成立削弱他們以馬來皇族為主的政治勢力。


獨立之後,聯邦憲法的1431條涵括國籍相關的法規和細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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